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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照片能否证明妻子“红杏出墙”?

时间:2008-05-05 【来源:常州晚报】

  【基本案情】

  朱先生和妻子吴女士3年前登记结婚,然而婚后两人却逐渐没了共同语言。吴女士年轻貌美,爱好时尚,一直不愿生育。朱先生喜欢安静,思想较为保守,听从父母之命一心想要一个孩子。两人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吴女士在外面交际广泛,经常有应酬,有时深夜不归。有一次,朱先生无意间从朱女士的手机上看到一条暧昧短信,遂质问吴女士,而吴女士不认为自己有什么不检点行为。不久,两人闹起了离婚。

  两人谈到财产分割问题,又较起了劲。朱先生认为,妻子“出轨”在先,因此无权主张分得财产。而吴女士坚决不承认自己有外遇。两人陷入了僵局。  

  朱先生认为,妻子肯定有外遇,只是自己苦于没有证据。于是朱先生在朋友的推荐下,找到一家私人调查公司帮忙。终于,两个月后,朱先生拿到了妻子与第三者一起开房偷情的照片。随后,朱先生将这几张照片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证明妻子有外遇,要求妻子在分割共同财产上作出让步。而吴女士则认为,这些照片是朱先生偷拍的,侵犯了自己的隐私,用它来作为自己有外遇的证据,本身来源不合法。

  【律师解析】

  本报律师咨询团成员梁乃钰认为,本案焦点主要是对被告偷拍的证据证明力问题。证据的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偷拍照的合法性有异议。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外,还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甚至审查等环节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本案中的吴女士作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照片虽然涉及到第三者的隐私,但其取证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侵害第三者的隐私权,而是为了保护更优先的配偶权,涉及他人隐私是迫不得已,不采用隐蔽行为不能获得真相。并且,该证据不是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最高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3款的规定,被告取证虽未经原告许可,但未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该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要求,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殷益峰

    偷拍就会侵犯他人的隐私吗?

  近期,在网上众多的热点新闻中,两条有关偷拍的新闻吸引了众多网民的眼球。一条是,南京某高校一位女大学生裹浴巾到食堂打饭,被同学用手机录像后,制作成网络视频在互联网上传播。另一条是杭州一名女子因患精神疾病,在闹市区裸奔,引来市民围观,有好事者将这名女子的裸奔镜头用手机拍摄,并在网上进行传播。

  这两起事件都涉及到一个共同的焦点问题,那就是新闻中的两个女主角的“形象”是否属于她们的隐私?围观者将她们的“形象”偷拍下来,并传播到网上,是否侵犯他人的隐私?

  本报律师咨询团成员梁乃钰认为,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认识一下什么是个人的隐私。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个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与公民隐私权有关的档案种类繁多且载体各异,既有纸质档案、声像档案,还有电子档案。也就是说,公民在生活中的各种个人信息或私事,有不愿意让别人知道,不愿意让别人干涉的权利。如果有人通过非法的手段知道了、干涉了,那么就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犯,应该像其他的违法行为一样要负法律责任。

  在第一条新闻中,按照常人理解,裹浴巾的形象,特别是女性,大都不愿为外人看到。一般裹浴巾后也只会出现在自己的私密场所。但这位女大学生裹浴巾后,自由出入在食堂这类公共场所,丝毫不顾忌他人的看法和感受,表明她愿意将这一形象展示给他人,因此,她裹浴巾的这一形象对她来讲已不是隐私。他人用手机偷拍下来并传播至网上,没有侵犯到这位女生的隐私。

  第二条新闻中,那名女子因患精神疾病,在闹市区裸奔,事发时不受她本人意识所控制,她在法律上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判断。那么,我们只能依照一般公众的理解,她的裸体形象属于她个人的隐私,且不愿意为他人看到或知道。那些围观的好事者不经她同意将她的这一形象发布,属于侵犯他人隐私行为。

  李继峰 殷益峰

(编缉:夏小雨)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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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2008-05-11 15:15
第3楼
讲的很有道理!

[游客] 2008-05-06 00:06
第2楼
个人理解不同,隐私概念较为模糊,立法牵强.

[游客] 2008-05-06 00:05
第1楼
个人观念理解不同,隐私概念较为模糊,立法上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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