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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民生决策 解读临时物价干预措施

时间:2008-01-18 【来源:常州日报】

  近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被告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范围、干预形式和具体办法作出了规定。此前,国务院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也重新进行了修订。众所周知,自2007年5月份以来,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特别是8月份以来,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连续5个月超过6%。而大部分企业将价格上涨的原因归结为成本上升,而这一理由显然缺少充足的依据。

  事实上,物价上涨有国内外多种因素。一是国际油价大幅上涨,带动消费价格上涨。二是国际粮食价格普遍上涨,带动食品价格上涨。三是国内存在价格的结构性上涨。此轮物价上涨更深层原因是由整个资本市场流动性过剩造成的,而且将在生产企业自主定价能力不断增强的推动下,辐射到越来越多的商品和服务领域,进而使得整个消费市场进入到一个物价上涨的阶段。

  物价上涨带来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由于石油、粮食和部分工业原材料价格上涨,通过价格传导影响到下游,首先影响到的是价格链末端消费者的利益。物价上涨,对民生的影响不言而喻,尤其是一些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生活品价格的上涨,直接影响着大部分百姓,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日常生活。

  笔者认为,此次发改委启动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对于粮食、食用油、乳品等直接影响到人民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的商品进行价格干预确有必要,表明政府在经济和民生之间作出了谨慎的选择,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不能仅仅理解为是一种经济决策,更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决策,而且所针对的范围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

  二、价格干预并不等于政府定价,实行直接申报的企业仍然是定价主体,政府只有在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调价幅度不合理的情况下才进行必要的干预,因此不能认为是直接采用行政手段定价。

  三、临时价格干预具有法理依据,《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当然,对于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着眼点最终还是落在“临时”二字上,当价格不合理上涨得到抑制,社会心理预期恢复稳定之后,最终还是需要扩大市场供给,从根源上消除物价上涨的因素。而针对目前物价上涨的局面,我们呼吁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同时,也应当自觉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否则经济增长放缓,企业也会深受其害。而《办法》的出台同时也在考验各级政府的执政水平,切实将民生问题置于本地本部门的利益之上。只有以上各方面共同发挥作用,物价才能真正实现“软着陆”。马涛(作者是江苏技术师范学院讲师、经济师、律师)(来源:常州晚报)

 

(编缉:夏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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