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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药店上新规矩
中国常州网讯 为规范常州市药品零售企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药品市场经营秩序,日前,我市药监部门出台《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给药品零售企业再上新规矩。 该《规定》明确了法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6种情形:(一)销售假药或劣药,情节严重的;(二)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三)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情节严重的;(四)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五)以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六)依法应当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规定》还明确了法定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5种情形:(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据药监部门介绍,在作出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常州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处将按照办案程序规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其听证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当按照听证规则组织听证。 (姜小莉)
(编缉:萧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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