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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高温作业每月补贴160元4个月计发

时间:2008-07-09 【来源:常州晚报】

    中国常州网讯 烈日炎炎,热浪滚滚,在高温、露天作业每月可以拿多少高温补贴,如何保护女职工与未成年工?昨天上午,记者就市民关心的问题专访了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

    市劳动保障局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等情况。

    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

    不得在35℃高温露天作业

    在我市防暑降温保障工作中,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保护是一大重点。据介绍,我市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也不能安排其在温度达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此外,用人单位也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而且,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作业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工资。

    室外高温作业人员

    每月补贴160元按4个月计发

    自去年起,我市提高了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夏季防暑降温费应当在应发月份的次月月底前发放给职工。

    劳企双方协商高温费

    不履行集体合同可申请仲裁

    制定标准是一回事,执不执行又是另外一回事,如何督促企业发放高温费?市劳动保障部门支招:企业工会或职工可就夏季防暑降温费执行的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企业行政方提出协商要求,企业行政方应在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双方在对本单位执行夏季防暑降温费的时间、范围、对象、标准等内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企业行政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进行集体协商。

    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加强对企业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协调处理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依法查处拒绝或拖延答复工会或职工方提出的协商要求的行为,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企业工会或职工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陈晓明 谢韵)

(编缉:夏小雨)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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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2008-07-10 07:44
第3楼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老板总有办法不按规定做事的。

[游客] 2008-07-09 20:51
第2楼
所有的利好消息,其实最大的受益者是公务员、老师、医生等等,对普通工人只能是看看,比如说休息日加班,节日加班,年休假等,还不如不知道,知道了又怎样?

[游客] 2008-07-09 19:11
第1楼
除了国有企事业单位能按照上面所规定的要求去做,而且做到位,因为基本上都有工会组织,那其他的外资、私人企业有多少能做到的,有几个单位有工会组织的?现在的私有企业太多太多,数不胜数。劳动行政部门能够都管得来吗?再说这项规定不是国家强制性的,不像最底工资标准、年休假那样。最主要的还有劳动行政部门是否能够全面的做到为企业职工维护合法权益?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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