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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金融诈骗手段多 揭密三种花招

时间:2008-04-25 【来源:常州日报】

   一张小小的假汇票,一旦出现在正常的金融活动中,将对从事金融活动的各方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同样,一张小小的信用卡,如果恶意透支拒不还款,就会给银行的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后果。4月21日,记者在天宁区检察院采访时得知,近年来,金融领域诈骗案件逐渐增多,并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所谓金融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金融活动中使用诈骗手段或使用金融手段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金融诈骗主要有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保险诈骗、信用卡诈骗、信用证诈骗、有价证券诈骗和金融凭证诈骗等8种形式。2007年至今,在天宁区检察院办理影响较大的金融诈骗案件中,涉及信用卡诈骗和票据诈骗的案件较多。

  花招一:恶意透支 拒不还款

  2006年元旦,市民吴某在中国银行一分理处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按规定最大可透支人民币30000元。当年4月25日至2007年7月28日期间,吴某利用该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多次在饭店、商场等地进行刷卡透支消费、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27840元。中行工作人员在此期间多次对他进行电话催要,也曾当面向其催要欠款,吴某并无任何正当理由但拒不还款。到2007年8月3日时,吴某已透支人民币27840元,另需交纳利息及滞纳金18387.85元,合计人民币46227.85元。

  今年1月11日,天宁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吴某提起公诉。2月21日,天宁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花招二:伪造汇票 诈骗巨款

  2006年9月,市民陆某谎称自己是常州某混凝土材料公司员工,结识了正急需为单位融资的天津开发区某房地产经营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祁某。陆某对祁某宣称,自己能为祁某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祁某深信不疑。两人于是约定,由祁某支付保证金,而融资成功后按点数支付给陆某半年利息。随后,陆某将一张伪造的面额为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到祁某手中,骗取了保证金2万元。祁某并不知情,还将假汇票抵押给河北省一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并按事先约定支付了陆某半年利息23万元。同年9月20日左右,陆某以同样的手段,再次骗取祁某的保证金和半年利息共45万元。

  2007年6月29日,天宁检察院以票据诈骗罪对陆某提起公诉,同年9月17日,天宁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花招三:隐匿拾金 恶意取款

  2007年12月23日,市民李女士向警方报案称,她在丽华一小商品市场买裤子时,发现自己裤子口袋内的一张中行信用卡不见了,并被他人在当晚从ATM机上取走人民币7300元。朝阳桥派出所民警调出取款录像,经李某辩认,取款人系其同事张某。民警于2007年12月28日凌晨在我市一服装公司宿舍找到张某。张某交代说,2007年12月22日晚,她在小商品市场买东西时,捡拾了李某的中行卡,于当晚在建行一分理处的ATM机上,提走现金7300元。

  2008年3月13日,天宁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张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看清特征 积极预防

  检察官表示,金融诈骗案件涉及的金额往往较大,这些案件无疑会给个人、集体甚至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不小的危害。此外,由于经济犯罪常以经济活动的形式出现,为掩盖罪行逃避打击,异地犯罪、跨区域流窜作案更趋突出。有的诈骗犯选择到住所以外的地方以“经商”、“办厂”为名,进行金融诈骗;有的则采取甲地作案、乙地取款或甲地付款、乙地取货等方式诈骗钱物;还有的利用时间差,跨区域跳跃作案等等,如陆某的票据诈骗案,便是以融资为名利用伪造的票据诈骗外地经营者。

  天宁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近来金融诈骗案件的逐渐增多,应该引起市民和一些单位的重视,以常见的信用卡诈骗和票据诈骗案为例,往往具有相同的一些特征,看清特征,才能进一步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

  天检 曹静 童华岗
 

(编缉:夏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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