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1月17日,检察官再次提审时,王某仍不肯承认持刀伤人的事实。此前,根据受害者吴某的供述和大量证人证言,警方已确认王某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然而,就在王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后,受害者的态度却突然大变,要求释放行凶者。检察官发现,这一切缘于一张双方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
台球室突然冲进行凶者
此案要追溯到2006年冬天。受害人吴某在新北区汤庄开了间台球室,平时也有人在那打牌。当年12月29日晚8时许,吴某正在打牌时,突然冲进来四五个持刀男子,见人就砍。毫无防备的吴某肩上挨了一刀。
吴某注意到,砍他的人是一个小胖子,曾在自己的台球室和江某开的台球室都照过面,只是没说过话,也不知道名字。“你为什么砍我?”“砍的就是你!”小胖子不说任何理由,手起刀落,又有两名牌友被乱刀砍中。随后,行凶者逃离现场。
接到报案后,新北警方立即对此案展开调查,由于被害人无法提供作案者的体貌特征,警方多次寻找未果。
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吴某痊愈出院,台球室重新开张。由于找不到凶手,吴某心中一直愤愤不平:自己不仅白白吃了皮肉痛,还花了一笔医疗费。
“你被砍的那天,我在外面打台球,正好看到那个人,我认识他。”2007年初,一个朋友在探望吴某时,称认识行凶者。“是不是那个胖胖的小平头?”“对,就是那小子,他姓王,住我们隔壁村上。”得知行凶者的名字后,吴某通过朋友寻找王某,但去了几次都没找到人。去年1月8日,吴某在汤庄街上看到一名男子十分像王某,他立即雇车一路跟踪并报警,但事后警方证实跟错了人。
吴某不肯罢休,四处打听王某的下落。他在心里权衡,几年前,王某曾因涉嫌强奸(未遂)坐过牢,出狱后一直无业,平时常混在台球室、游戏室、茶室、网吧等场所。像王某这样的人,如果因他而再次入狱,出来后肯定还要找他报仇。如果双方私了,既能拿到赔偿,又不会有“遭报复”的担心。
受害者态度转变要“私了”
去年6月的一天,吴某终于在奔牛街上发现了王某,但他并没直接找他,而是第二天通过另一个朋友联系到王某,询问他是否可以“私了”。
几天后,两人通了电话。“你做得也太狠了吧,是否应该有点表示?”“你有事情就去找江某,不应该找我。”从王某的推脱中,吴某猜测,主谋应该是江某,怪不得他出事后,江某便没了踪影。江某也在汤庄镇上开了家台球室,两人曾发生矛盾。估计江某怀恨在心,找吴某报复。
双方电话联系后没几天,王某竟主动找到吴某。吴再次提出赔偿:“大家也别把事情闹大了,私下赔一点就算了。”但两人还是没谈拢,不过,王某明确表示,想要赔偿就去找江某,别找他;但如果吴某愿意出钱,他也可以替他教训一下江某。谈判不欢而散,事情就这么拖了下来。
时间一晃到了2007年11月底,吴某每每想起此事就觉得窝心。凶手找到了却逍遥法外,江某又在逃,一分钱也没赔到,“总该有个说法吧”,吴某决定报案。11月23日,他打电话给王某,谎称愿意出钱教训江某。果然,下午2点就把王某“钓”了出来。罗溪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审查。
11月24日,王某被新北警方刑事拘留,此案很快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哪知,12月5日,吴某突然打电话给办案检察官,称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了,要求放人。事后,检察官了解到,吴某的转变来自他和王母达成的一份调解协议。
原来,王母看到儿子被抓后,救子心切,便找到吴某要求“私了”。记者看到,这份协议的签订时间是2007年12月25日,甲方是吴某,乙方是王母徐某。协议中,徐某自愿替王某赔偿吴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元;但前提是:吴某不得追究王某故意伤害(轻伤)的刑事责任。同时,如果王某因其他刑事案件不能放出来,本协议作废。
“阳光司法”绝非“私了”
与当初雇车追人,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相比,此时的吴某似乎变成了“大善人”。对于王某的犯罪行为,难道能以情代法,私了结案?
“刑事案件未经司法程序而‘私了’的现象屡见不鲜。它往往会给社会带来难以估量的后果。”办案检察官说,对犯罪行为的“私了”会严重损害法律权威。案件私了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私序,增加了司法机关侦查破案的难度,也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和社会丑恶现象的滋生蔓延,使治安形势不断恶化。它不但养痼成患,纵容犯罪,而且对受害者自身来说,有时并不能达到预想的目的,反而会使受害者继续遭到侵害。
去年5月,新北区检察院试行《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和解试行办法》,使轻微犯罪可通过司法程序得到“和解”,这一程序也被称之为“恢复性司法”、“阳光司法”。此案中,王母愿意赔偿,吴某又不愿再追究王的责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似乎与“阳光司法”并不冲突。但“刑事和解”绝不等同于“私了”。办案检察官称,“刑事和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兼顾了国家、社会与个人利益,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尽可能运用和解程序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提高司法效率。
“在合法、合理、公平的基础上,我们强调这一程序仅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与危害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官进一步解释,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具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同意和解的,也可适用本办法。但这一切都有严格的司法程序,即便在和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仍可按刑诉法相关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诉。“阳光司法”绝不是双方当事人“私下”的和解。通过严格办案程序,使妄图规避法律的犯罪分子受到制裁,使因愚昧而受损的被害人权益得到保护,同时有效地避免了国家司法在某些社会角落的缺失。
“王某公然持刀伤人,性质恶劣,态度嚣张,已触犯了法律,怎能以私了解决?”办案检察官说,在大量事实面前,尽管王某不承认犯罪事实,检方仍将以零口供对他提起诉讼。 新检轩 姜小莉
(编缉:萧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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