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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本田”“悍马”助力车隐藏猫腻

时间:2008-03-14 【来源:常州晚报】

    假冒伪劣商品“本田”“悍马” 助力车藏猫腻

  现代人购买商品,更多的是看品牌,因为品牌体现着商品的价值,自然也成了不法企业眼中的“唐僧肉”。

  工商局执法人员日前依据举报,对常州金本田一车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本田”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自2006年10月起擅自生产“金本田一”牌电动自行车,擅自在对外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上,使用相类似的“金本田一”商标标志。至2007年1月,该公司已经销售出去“金本田一”牌电动自行车10辆,获销售额8000元,尚有20辆未销售,上述经营额合计24000元。

  工商部门责令该企业停止侵权行为,没收20台侵权的“金本田一”牌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30000元。

  无独有偶,工商执法人员同样是接群众举报,对常州绿洲机电有限公司东横街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上印有“悍1马”商标字样。经查,当事人自2006年11月起,在未取得“悍马”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标注有“悍1马”字样的电动自行车。至2007年1月,该公司已销售出标注有“悍马”字样的电动自行车6辆,获销售额15000元,尚有6辆未销售,货值金额14040元,上述经营额合计29040元。

  工商部门责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没收6辆侵权的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30000元。

  常州工商局公平交易处点评: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分别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及第(二)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工商目前已加大了打击力度,对侵权行为达到一定数额的经营者,除行政处罚外,还将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掌握一定的鉴别知识,购买商品时应索要发票等票据,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应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
 

(编缉:夏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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