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08年03月14日 天气:  晴-多云  7℃~18℃ 东南风 3-4级  我们能为您做些什么
合作媒体: 常州日报 常州晚报 常州人民广播电台 常州电视台 新华网 人民网  
首页 | 头条 | 要闻 | 社会 | 民生 | 财经 | 图片 | 国内 | 国际 | 体育 | 娱乐 | 周边 | 警世 | 相关 | 视频
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市“消费者维权热线”今天起正式开通

时间:2008-03-14 【来源:常州晚报】

  又到了一年一度“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今年的主题是“消费与责任”。多年来,全社会一直在倡导一种健康、文明、安全的消费环境。良好的消费环境,不仅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也有推动作用。因此,构建良好的消费环境,是包括政府、商家和每个消费者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值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本报与市消协联合推出“消费维权热线”,今日起正式开通。如果你遭遇消费纠纷,如果你的消费权益受侵害,如果你想咨询消费方面的法律,你可以拨打本报和市消协联合推出的消费维权热线:86679337、86977928。

  消费维权热线有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全力支持,有全市各级消协组织专业指导,有一流律师团队做法律后援,有主流新闻媒体的舆论平台,值得您的期待。

  维权咨询/三/底/消法问答(消费维权热

  市民周先生:去年10月,我在某公司专营厅购买了手机一部,不久手机就出现自动挂机、死机、电池充不进电等问题。同年12月送保修单位检测,连续检测3次,没有修好,给我的生活、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我要求更换,但遭到店方拒绝。请问:我提出的要求合理吗?

  律师梁乃钰: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3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市民朱小姐:去年10月,某外语培训公司的老师向我推销一套5500元的英语教材,说购买全套教材可免去学费。我交款后,老师说发票没带来,要回公司去开具后才能给我。一星期后,我拿到发票时发现发票上注明所交5500元仅为教材费,上课还要另交上课费,跟讲座上主讲老师宣传的不符。请问:该公司在是否做虚假宣传?

  梁乃钰: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朱小姐所言,该公司已构成虚假宣传。但朱小姐在购买之前,应详细察看对方宣传资料,而非仅听对方作口头宣传。

  市民刘先生:我在一家经销处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却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经销处提出退货,经销处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产品性能作明确说明,这是厂家的责任,经销处让我向厂家索赔。请问:经销处的做法合法吗?

  梁乃钰: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经销处、生产厂家都应对该产品负责,应由商场先行按照刘先生的要求给予退货,然后商场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损失。

  市民周女士:我在一家影楼拍了一套结婚照,结婚时发现那张放大后用作主题照的效果不好,主要是假睫毛半脱落,把小半部分眼睛给遮了。为此,婚礼上我心情大为不爽。事后,我找影楼讨个说法。影楼说可以帮我补拍。可是我婚也结了,补拍没有意义。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影楼给予经济上的赔偿?

  梁乃钰:依周女士的描述,出现这种情况属于照片“质量”问题。而事实上,这张主题照片给周女士及她的家人造成了影响,而且是在婚礼上,这种影响的范围扩大了,给周女士及家人造成了精神上的影响,而影楼为周女士重拍照片的做法不能挽回这种影响。因此,周女士可以要求影楼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也可以要求影楼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 

  86679337

  86977928

  消费维权热线

(编缉:夏小雨)

网友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